榕统〔2019〕50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审定后的《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1月9日公布的《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榕统〔2017〕9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修订版)》
福州市统计局
2019年10月8日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发改财金[2018]186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统计诚信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树立统计法律法规意识,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施对象
(一)统计守信对象:在统计领域具有守信统计的企业(以下简称“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守信相关人”)。
统计领域守信“红名单”行为认定: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2.统计从业人员有遵守《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认定为守信相关人。
(二)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经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福州市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统计严重失信“黑名单”行为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6)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统计从业人员有《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认定为失信人员。
三、实施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招标中应优先选择;
2.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统计信用好的企业应优先考虑财政补贴;
3.建议在评名牌、著名商标、质量奖等活动中,可予以优先考虑;
4.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中可优先予以办理。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文明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福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市粮食和资源储备局、南昌铁路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共青团福州市委员会、市妇联、市工商联等部门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以下联合惩戒:
1.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福建省统计局网站、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信用福州”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规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2.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3.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南昌铁路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4.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5.对失信主体禁止参与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6.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7.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实施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南昌铁路局)
11.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12.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南昌铁路局、市应急管理局)
13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实施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15.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实施单位:福州海关)
16.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福州海关)
17.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实施单位:福州税务局)
18.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
21.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实施单位:市公安局)
22.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实施单位:市安全局)
23.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实施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4.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实施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6.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实施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7.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8.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9.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30.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31.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基于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32.取消粮食收购许可,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实施单位:市粮食和资源储备局)
33.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各部门共同实施)
34.依法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粮食和资源储备局、市工信局、南昌铁路局、市应急管理局)
35.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
36.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
3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
38.协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提供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数据信息,并依法限制或者通知有关单位依法限制其出境。(实施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39.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40.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41.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42.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福州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1.修复机制。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严重失信企业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公示内容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
2.福州市统计局定期将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信用福州”网站等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备注:本实施细则由联合奖惩的实施单位依照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实施相关的奖惩措施,具体程序由该部门依法施行,需要统计部门提供配合的,市统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本实施细则予以配合。
附件: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抄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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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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