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环境基本状况、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工作,参与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县(市)区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协助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县(市)区、各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按规定协管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由省及市拨款的全市统计系统的统计经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有关工作,协助组织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造假及违法行为;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地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起草有关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统计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相关法律性事务;承担统计改革相关任务。
(三)综合统计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全局性统计业务工作。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开展预警监测分析;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参与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编印出版综合性统计年鉴和《福州市情》、《福州统计月报》等统计资料;贯彻执行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拟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设;进行统计分析。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开展全市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基本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统计处(社会与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劳动工资、科技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协助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协助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邮政等服务业的财务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组织开展重要的服务业专项调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集中整理服务业统计主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