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
时间:2014-12-25 10:32 浏览量: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统计法,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切实推进依法统计,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今年以来,各级统计部门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现将各县(市)区今年查处的9起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

(一)罗源县川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上报的2013年《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年报表(表号I102-2表)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上报数低于实际数585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州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5000元罚款。

(二)福州福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报的2013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6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低于实际数677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罗源县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

(三)福建省畅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报的2013年《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号:C603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低于实际数97595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连江县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20000元罚款。

(四)福清市晨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报的201312月《财务状况》(表号B203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低于实际数4440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清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案件

(一)福州扬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台江区五一分店在经我局2014327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后仍逾期未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普查表》(表号611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台江区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二)友创贸易有限公司在经局于2014327日对你单位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后仍逾期未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普查表》(表号611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台江区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2000元罚款。

三、拒绝统计检查案件

(一)连江县阳光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我局发出的《限期送检统计资料通知书》(连统检限[2014]5号)规定,于201459日前将2013年会计报表及相关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送交本局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拒绝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连江县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2000元罚款。

(二)连江县大足神农足浴城没有按我局发出的《限期送检统计资料通知书》(连统检限[2014]13号)规定,于201459日前将2013年会计报表及相关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送交本局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构成拒绝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连江县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2000元罚款。

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规定案件

罗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被查出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且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罗统改字20121号)的要求改正,违反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罗源县统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 

 

                      

来源:统计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