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统办[2011]46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今年,是统计“六五”普法开局之年,全市各地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为进一步营造学法、守法、敬法的良好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现将11起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如下: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
(一)福建天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给鼓楼区统计局的2011年6月份《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号E202-2表)中1-本月营业额为少报了1117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州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福州武夷大酒店上报给鼓楼区统计局的2011年6月份《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号E202-2表)中1-本月营业额少报1350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州市统计局责令该单位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福建高龙物流有限公司上报给马尾区统计局的2011年2月份《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表号E202-1表)中本月商品销售额少报3982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州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四)闽清县宝马大酒楼上报给闽清县统计局的2010年《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号E102-2表)中本年营业额为少报584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福州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五)福建闽潇大厦上报给鼓楼区统计局的2010年12月《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号E202-2表)中1-本月营业额少报438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州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六)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上报给马尾区统计局的2010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额》(表号E102-1表)中商品销售额少报12036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州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七)连江县晓澳卫生院上报给连江县统计局的2011年1-2季度《劳动情况》(表号:I202-1)表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少报792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连江县统计局责令该单位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并处以13000元的罚款。
(八)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上报给罗源县统计局的2011年6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1表)中本月止累计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多报917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罗源县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九)福州黄楮林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报给闽清县统计局的2011年1-6月《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号B201表)中营业额(当年价格)少报562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闽清县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通报、警告,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拒绝上报统计资料案件
(一)福州晋安区鸿丰商务酒店未在有关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向晋安区统计局报送3月份《非星级饭店住宿接待情况》。晋安区统计局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该公司限期补报上述报表,但该公司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晋安区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 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福建宇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向马尾区统计局上报2011年5月份《2011年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B202)。马尾区统计局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单》,要求该单位限期报送上述报表,但该单位仍未上报,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马尾区统计局责令该单位改正,给予警告,通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统计 违法 案件 通报
抄送:省局政法处 |
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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