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在地统计登记”实施意见
时间:2011-10-09 12:55 浏览量:

  

根据福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要求,省属、市属及其三资企业的统计登记工作要推行“在地统计登记”的管理体制。为了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地统计登记”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

(一)“在地统计登记”的实施范围: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二)“在地统计登记”的实施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三)“在地统计登记”的实施主体:“在地统计登记”以区为范围,区统计局为具体实施机构。

二、“在地统计登记”实施的办法

“在地统计登记”实施的办法(即《福州市统计登记办法》),由市统计局根据《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历年运行实际统一制定。

统计单位登记,是“在地统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福州市统计登记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做好统计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在地统计登记”的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69月-10月):学习讨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提出《“在地统计登记”的实施意见》、制定《福州市统计登记办法》。

(二)实施前准备阶段(200611月-12月):市(政法处)、区两级统计局按《福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做好市及市以上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的划转接收工作。

1、市局办证中心应根据现行的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资料,按照统计登记单位的行政区划划分汇总,分区复制名录库资料。

2、各区统计局对市统计局划转的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资料进行确认追加,并按“在地统计”原则将应纳入本区统计的统计调查对象,但又无统计登记名录资料的对象名单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核实后反馈。

3、市局应在适当时期通过有关文件通知和市级报刊公告“在地统计登记”的有关事宜。

(三)实施阶段(200711日开始):从200711日起进入实施阶段,市局办证中心停止办理统计登记。对前来办理登记的对象将告知“在地统计登记”事宜和登记处。各区统计局应按“在地统计”原则和《福州市统计登记办法》,做好统计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市区两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为了切实达到统计登记和年检以促进统计基础工作的目的,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市统计局

1、制定《福州市区“在地统计登记”实施意见》、《福州市统计登记办法》。

2、按照“在地统计登记”原则,组织、协调各区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帮助、指导各区统计局建立健全《逾期登记、年检整改名录库》;及时协调解决各区统计局上报的应纳入本区统计的统计调查单位,但无统计登记的名录库资料问题。

3、按照统计法制考评细则,做好各县(市、区)统计局统计登记和年检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

4、做好统计登记证及其他资料的印制供应工作。

区统计局

1、县(市、区)统计局对申办统计登记的单位,首先应按照“在地统计登记”的原则,审核受理或不受理。符合“在地原则”,且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审核无误,予以办理,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2、对《统计登记证》遗失或损坏的,应根据《福州市统计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只能予以补办,不得重新申办。

3、每年定期组织《统计登记证》的年检工作,依法检查统计登记单位统计台账的建立登记情况、统计人员的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的情况。通过检查,促进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4、对统记登记证年检的资料,必须进行录入,以保持统计登记数据库资料的常用常新。

5、统计登记数据库资料实行季报制度,季后10日前以磁介质形式上报市局办证中心。

6、要加强统计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统计登记单位统计工作行为。对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可给予警告、通报;超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1)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2) 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3) 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台账的。

 

来源: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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