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榕财预【2017】6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应遵循积极公开、强化责任、促进改革原则。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为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的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并严格执行;
(二)按规定公开局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完成各类预决算信息公开自查与迎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以及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局门户网站设立财政资金专栏,汇总集中公开部门资金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九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具体细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公开。
第六章 舆情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做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公开,实际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加强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自查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市统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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