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统〔2017〕2号
2017年福州市统计局部门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经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榕财预[2014]76号)要求以及《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统计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榕财行(指)[2017]42号)的批复,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64号),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环境基本状况、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工作,参与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县(市)区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协助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县(市)区、各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按规定协管县(市)区统计局及地方调查队部门领导;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由省及市拨款的全市统计系统的统计经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市统计局包括10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普查中心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福州市统计局 |
全额财政拨款 |
54 |
50 |
福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
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 |
10 |
9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进一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强化统计分析水平,提升统计信息服务,不仅向社会及时发布统计数据,还要通过资源整合、深度挖掘、联合攻关、机制完善等一系列举措,围绕党政需求精准发力,抓住社会关注点,发展亮点、难点,着力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努力推动统计“数库”向统计“智库”转变,为市委、市政府提前应对、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手段,发布经济运行情况,解读统计数据,拓宽服务领域,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服务。
2.精心组织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2017年是农业普查的攻坚年,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营造立体宣传格局、健全奖惩机制、开展业务督导等有效举措,做好入户登记、录入、审核、上报、汇总和资料开发利用等工作,确保普查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3.做好各项常规统计调查。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等行业,能源、投资、居民收支、价格、人口、劳动、社会、科技、环境等领域各项常规统计调查和城市年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深化法治统计宣传。制定2017年度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县(市)区执法人员积极参加省、市统计法治骨干培训班。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
5.积极开展全市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在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的同时,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市一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努力在全省工作进展中走前头。
6.创新方法加大新兴服务业的统计改革探索。在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企业统计电子服务平台(即正统网)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鼓楼区作为服务业统计改革省级试点区工作,加大对新兴服务业统计监测方法的探索,为全面反映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好的统计制度方法建议。
7.进一步推进新区、自贸区统计工作。根据统计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福州新区统计指标监测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及时全面反映福州新区建设发展情况。加强与市自贸办、各部门沟通协调,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我市与全省自贸区统计框架的衔接,确保自贸区经济发展情况得到及时全面的反映。
8.加强对园区发展、总部经济的统计监测。根据园区、总部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完善园区、总部经济的统计监测体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统计基础,及时反映园区及总部经济发展状况。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 福州市统计局部门收入预算为1241.37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241.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62.24万元,公用经费162.73万元,专项经费216.40万元。
五、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1241.3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1.行政运行(统计信息事务)765.59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的基本支出689.59万元,开展统计项目支出76万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统计信息事务)73.80万元。主要用于我局办公楼租金和物业费支出。
3.专项统计业务费66.60万元,主要用于对社区及行政村兼职统计员的补贴支出。
4.统计抽样调查费103.69万元,主要用于普查中心的基本支出。
5.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22.08万元。主要用于我局离退休人员的高龄、提租补贴及日常经费支出。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养老保险缴费87.67万元。主要用于我局缴交养老保险的支出。
7.住房公积金67.57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方面支出。
8.提租补贴21.05万元,主要用于提租补贴方面支出。
9.购房补贴33.32万元,主要用于购房补贴的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31.7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2.79万元,公务接待费9.00万元,公务用车费20.00万元。较上年减少25万元,同比降低44.02%。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2017年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2.7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因公出国费用安排,与上年相比预算支出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9.00万元。主要用于省局及其他兄弟单位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经费,与上年相比预算支出持平。
(三)公务用车费
2017年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费20.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0.0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万元。较上年减少25万元,同比降低55.56%。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公务车辆减少,相关费用开支减少。
八、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福州市统计局部门收入预算为1241.37万元,比2016年减少113.6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预算安排专项农业普查活动经费150万元,2017年预算没有安排农业普查活动经费。部门支出预算为1241.37万元,比2016年减少113.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41.37万元,比2016年减少113.6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预算安排专项农业普查活动经费150万元,2017年预算没有安排农业普查活动经费。
九、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福州市统计局部门(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2.73万元,比2016年减少0.25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人员减少2名,公用经费减少;参公人员人均公用经费增加。
十、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福州市统计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4.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5.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部门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7.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9.基本支出预算表
10.专项支出预算表
11.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征收预计表
12.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征收预计表
13.政府采购预算表
14.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表
福州市统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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