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统〔2017〕77号
2016年度福州市统计局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统计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64号),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环境基本状况、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工作,参与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县(市)区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协助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县(市)区、各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按规定协管县(市)区统计局,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监督管理由省及市拨款的全市统计系统的统计经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福州市统计局包括10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福州市统计局 |
全额财政拨款 |
54 |
50 |
福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
参公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 |
10 |
9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福州市统计局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统计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目标,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为保障,以推进统计方法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重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常规统计和专项调查任务,实事求是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作用。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围绕改进作风,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优质高效的统计人才队伍。
(二)围绕经济发展,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丰富统计服务产品,深化统计调研分析,拓宽统计信息交流领域。
(三)围绕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加强对县区基层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联网直报企业的指导与培训。
(四)围绕依法治统,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专项治理活动,开展统计工作专项督查工作。
(五)围绕重点工作,推进各项统计调查。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相关工作,全力为“百日攻坚”行动提供统计服务保障,顺利完成“十二五”期间全社会能耗核算工作。
(六)围绕制度创新,深化统计方法改革。探索建立各创新区域的统计制度,积极推进正统网建设,积极推进工业企业总部经济和工业园区统计。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福州市统计局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39.39万元,本年收入1642.69万元,本年支出1650.85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万元,结余分配/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1.23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1642.69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 335.94万元,增长25.71%,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1642.69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万元。
2. 事业收入/万元。
3. 经营收入/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万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万元。
6. 其他收入/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1650.8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 383.49万元,增长30.26%,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1275.1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133.24万元,公用支出141.88万元。
2. 项目支出375.74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万元。
4. 经营支出/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650.8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1267.36增加383.49万元,增长30.26%,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统计):
(一) 行政运行(项级科目)873.3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650.71万元增加222.66万元,增长34.24%。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结构调整及人员工资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其他发展和改革事务支出(项级科目)1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10万元保持不变。主要是用于发放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奖。
(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级科目)70.4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70.42万元保持不变。主要是用于支付办公楼租金61.97万元,办公楼物业费8.45万元。
(四)专项普查活动(项级科目)214.24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32.94万元增加181.30万元,增长550.39%。主要原因是今年开展农业普查工作,新增农业普查项目经费开支。
(五)统计抽样调查(项级科目)196.7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159.71万元增加37.02万元,增长23.18%。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结构调整及人员工资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级科目)79.3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229.27万元减少149.95万元,降低65.40%。主要原因是离退休改革,退休人员退休费由机关养老保险中心发放,本单位只发放高龄补贴,提租补贴。
(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级科目)90.2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万元增加90.23万元。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人员开始缴交养老保险。
(八)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级科目)1.6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14.90万元减少13.30万元,降低89.26%。主要用于工业交通统计相关的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项级科目)63.93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55.97万元增加7.96万元,增长14.2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提高。
(十)提租补贴(项级科目)20.19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18.40万元增加1.79万元,增长9.73%。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提高,相应的提租补贴增加。
(十一)购房补贴(项级科目)30.84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25.04万元增加5.8万元,增长23.16%。主要原因是“新人”增加,住房补贴缴交基数提高。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政府性基金支出/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万元,增长/%。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3.32万元,同比下降26.94%。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1.56万元,主要用于彭应根同志于2016年9月下旬随省统计局组团赴香港执行“统计信息工作与统计服务”专题研修任务。2016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1人次。与2015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长100%,主要是:2015年我局无开支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辆。公务用车运行费21.4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公车改革后实际留存3辆公务用车)。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下降31.60%,主要是:公车改革导致公务车辆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0.33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统计局、广州统计局来榕检查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5批次、接待总人数46。与2015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44.07%,主要是:2016年接待批次、接待人数较上年有所下降。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1.88万元,比2015年降低15.86%,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及部分运行经费从中央经费中列支。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016年无开展绩效自评的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 政府采购情况表
福州市统计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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