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11年08月03日)

 

福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是福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福州市统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和办事程序;

● 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人事任免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统计工作动态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tjj.fuzhou.gov.cn/zfxxgkzl/gkzn/)和福州市统计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tjj.fuzhou.gov.cn/)。

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 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㈢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162100

传真号码:0591-83162011 电子邮箱:yfzt530@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1座5层统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7

咨询时间:上午8:30至12:00:冬令时下午2:30至6:00、夏令时下午3:00至6: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至东部办公区即到。途经公交车线路有:2路163路,307

                  地铁线路可乘坐至花海公园A、B口都可到达。途径地铁线路有:地铁4号线

 

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福州市统计局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