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36号)文件精神,于2008年2月2日下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榕政综〔2008〕22号),对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福州市将成立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及时组建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三是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四是落实经费,依法普查。各地普查工作经费要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专款专用。要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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