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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统计局 发表时间:2017-03-30 字体:【】【】【
  

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现将《福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

 

 

 

 

 

 

福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充分展示闽都文化,做到节俭不失庄重、简化不失规范、严谨不失热情。

第四条  办公室为局公务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局办公室财务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相关处室按规定分工协助办理。

第五条  接待经办人员应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福州市统计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经财务人员审核后,逐级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办人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伙食标准以人均80元进行接待,凡超出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第六条  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结构上合理搭配,数量上够吃就行,不要高档奢华,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签字等,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人员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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