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

1)在岗职工;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私营业主;

4)个体业主;

5)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7)农村从业人员;

8)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宗教职业者等)。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  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及以上的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凭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末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职工平均工资  指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总额。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