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福州市统计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1
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准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开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福州市统计局根据《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 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同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可以予以通报。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同时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统计违法行为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统计违法行为人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涉及价值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非价值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个体工商户违法比例在10%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2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虚假的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利用统计违法行为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等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拟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适用从轻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对应《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定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实施处罚;从重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对应《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定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提高一个档次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统计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违法数额”是指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
(三)“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例,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当事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四)“以上”含本数,“以下”除最高档的处罚外,不含本数;
(五)统计违法行为人迟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次数,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分别计算;各表种上报时间相同的,次数均计为一次;上报时间不同的,分别按迟报、拒绝上报的报表表种数计算相应的次数;在计算次数时,无单独表号的续表不另外计算表种数量。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福州市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榕统〔2009〕22号)和《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榕统办〔2015〕57号)予以废止。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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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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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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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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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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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健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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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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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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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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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迟报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迟报统计资料但在统计报表催报单送达前报送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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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1次迟报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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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2次迟报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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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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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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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1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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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2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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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3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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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累计4次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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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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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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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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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比例在10%以下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根据同一表号的调查表中统计指标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分别予以处罚,统计制度规定不需要填报的指标不算在内 |
一般 |
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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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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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比例在30%以上4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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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40%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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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50%以上6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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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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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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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80%以上90%以下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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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比例在90%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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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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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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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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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价值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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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比例在10%以下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一档) |
不予行政处罚 |
根据统计违法行为涉及的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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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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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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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6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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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1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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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1000万元以上13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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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3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15000万元以上17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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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7000万元以上19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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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9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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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0万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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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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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30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4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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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七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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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 |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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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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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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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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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6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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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1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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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1000万元以上13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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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3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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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5000万元以上17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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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7000万元以上19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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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9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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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0万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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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8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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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30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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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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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七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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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 |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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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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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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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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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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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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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0000万元以上12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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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2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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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5000万元以上18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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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8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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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0万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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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1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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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30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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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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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七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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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 |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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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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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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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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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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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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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0000万元以上14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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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4000万元以上17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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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7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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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0万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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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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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30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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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7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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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七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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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 |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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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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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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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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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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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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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9000万元以上12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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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2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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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5000万元以上18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18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1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2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30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7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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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7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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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七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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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比例在90%以上 |
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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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二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8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三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7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9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四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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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0000万元以上14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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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4000万元以上18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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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18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五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4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数额在30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8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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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4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六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9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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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七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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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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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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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非价值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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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根据统计违法行为涉及的非价值量等其他数量指标违法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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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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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比例在90%以上15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比例在150%以上20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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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违法比例在200%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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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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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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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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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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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的罚款 |
|||||
违法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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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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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比例在90%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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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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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8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时间答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1次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
严重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2次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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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第3次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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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 |
同一统计报告年度内累计4次以上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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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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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提供虚假资料的或做虚假陈述的,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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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接受统计调查、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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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的或做虚假陈述的,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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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接受统计调查、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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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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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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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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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部分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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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全部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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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部分或全部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0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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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违法数额”是指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例,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当事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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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含本数,“以下”除最高档的处罚外,不含本数; |
|||||||
3.统计违法行为人迟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次数,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分别计算;各表种上报时间相同的,次数均计为一次;上报时间不同的,分别按迟报、拒绝上报的报表表种数计算相应的次数;在计算次数时,无单独表号的续表不另外计算表种数量。 |
|||||||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