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2-0200-2020-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2020-03-19
  • 标    题: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统〔2020〕11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榕统〔2020〕11号
来源: 福州市统计局 时间:2020-03-19 15:52

榕统202011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0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福州市统计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福州市统计局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

            作计划

          2.福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福州市统计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福州市统计局2020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意见,加强统计监督检查,提升监管工作水平,优化统计服务,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领导

抽查工作在福州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为保证抽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策法规处。

  二、工作流程 

1.确定双随机抽查事项及频次

对照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形成《福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职责分工开展抽查监管工作。原则上,全年至少完成1次抽查。

2.明确双随机抽查对象及比例

建立《福州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和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原则上,每个抽查事项的备查主体数量不低于该事项对应市场主体数量的5%。

3.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单

    召开“双随机”抽取现场工作会,通过电脑抽签软件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并根据检查任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所负责专业作为特定抽查事项的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各专业根据工作实际按照一定比例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查对象进行抽查。

    抽取过程应拍照记录,检查名单签字留底存档。

4.制定检查通知书

制定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日期、内容、要点、方式及具体工作安排。

三、抽查时间

2020年4月—12月,具体抽查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四、检查内容

1.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情况,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等;

    2.各县(市)区执行遵守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对《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社会宣传情况,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情况。

    五、抽查结果运用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信息在本局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统计调查对象,将在“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推送“信用福州”。

    六、工作要求

    1.各专业处室要落实好“双随机”抽查工作职责,及时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资料提供给局执法监督检查组,并认真地全程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法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各处室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检查案卷材料以书面形式报政法处。

3.执法监督检查组在抽查中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

 

 

 

 

 

 

 


附件2

福州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福州市统计局                                                 2020319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统计

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 主席令第15号)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福州市统计局

12463

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5%

每年至少抽查1个县(市)区。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备注:1.“抽查主体”填写承担抽查工作的部门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福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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