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2-0200-2005-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2005-01-31
  • 标    题: 福州市统计局、福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统[2005]17号
  • 发布日期: 2005-01-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统计局、福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普查工作的通知
榕统[2005]17号
来源:福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5-01-31 00:00
 

 

 

 

 

 

福州市统计局、福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前,经济普查已进入登记、填报和收表的关键阶段,根据《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普查工作的通知》(闽经普办[2005]11号)精神,各县(市)区统计局及经普办务必在加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宣传力度的基础上,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扎扎实实推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依法普查,以保证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国情国力、摸清家底、服务社会,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编制“十一五”规划奠定基础,也是为了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提供依据。因此,各县(市)区统计局和经普办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真实、可靠。

1、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审核的岗位责任制,加强领导,层层落实,明确职责;

2、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不出假数;

3、要坚决反对和制止地方以普查数据要与历史或年报数据相衔接为借口,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普查数据登记填报的行为,坚决反对和制止普查对象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

为顺利推行依法普查,切实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各县(市)区经普办要针对当前部分普查对象存在的思想疑虑,加大对《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宣传力度。

1、普查人员入户登记要重点宣传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履行统计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要大力宣传政府对普查对象的“三项承诺”,明确经济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违者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3、普查人员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要力求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尽量做到和气,要用亲和力的语言拉近与被调查户的距离,

 

最大限度地消除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使普查对象能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

三、坚持依法普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普办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普查。

1、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增设执法检查组,制定执法检查组工作职责。

2、在经济普查各阶段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以《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简易执法程序若干规定(试行)》和正常统计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坚决查处经济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3、对于重大案件,要及时与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沟通配合,联合调查处理;对于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警示。

4、执法检查组成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亮证执法,规范执法。

5、各县(市)区经普办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过程中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福州市统计局          福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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