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2-0200-2004-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2004-07-16
  • 标    题: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依法规范统计报表报送程序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统[2004]75号
  • 发布日期: 2004-07-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依法规范统计报表报送程序的通知
榕统[2004]75号
来源:福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4-07-16 00:00
 

 

 

 

 

 

 

 

 

福州市统计局关于

依法规范统计报表报送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但是,据今年上半年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情况和企业单位的举报,有些企业或村居未能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如实地填报数据,而是按照自身的需要随意多报或少报;特别一些村居的统计人员,无视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随意篡改,或按领导的交代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在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报表上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统计法、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骗取荣誉、地位的行为,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妨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统计资料的起报点为基层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把关:每月统计报表必须由企业直报统计局,坚决刹住由村居、街镇层层代为上报的做法;

二、要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使统计调查单位明确自身的统计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统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之自觉遵守统计法,按时如实上报统计资料;

三、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夯实统计执法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的签领、签收和催领、催报制度,应用法律手段规范统计活动行为,以保证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四、要树立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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