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2-0200-2008-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2008-05-25
  • 标    题: 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08-05-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来源:福州市统计局 时间:2008-05-25 00:00
 

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行政许可类: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共1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此项行政许可为初审项目)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处

受理岗位:张爱民、陈云青、林煜

审查岗位:黄壮志

合法性把关机构:福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把关岗位:邵岱、董志珠

决定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决定岗位:滕通快、何尚旺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核岗位审查;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不予认定书》(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送达);

8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第7项)。

(2)审核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写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报省统计局审批;

4办理时限为10天。

注:合法性把关岗位和决定岗位由省统计局履职(省略)

非许可行政审批类(共1项):

1、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系统调查项目)

实施机构:综合统计处

受理岗位:苏永芳

审查岗位:黄忠春

合法性把关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把关岗位:黄壮志

决定机关:市统计局

决定岗位:林岑、王金聚

2、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的,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填写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当场或者在5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5制作和送达《福州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6分类归档;

7办理时限为5天(不含第⑤⑥项)。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3审核调查内容是否符合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是否与国家及地方统计调查重复或矛盾;

4申请调查项目涉及有关专业统计的,应征求相关处室意见;

5申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6提出拟同意或不同意审批意见,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查;

7办理时限为7天。

(3)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1审查实施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调查内容和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交由局综合统计处审查岗位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3办理时限为3天。

(4)决定岗位职责:

1对报送的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审定;

2不需要集体讨论的,由分管的局领导直接签署意见;

3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管领导或分管的局领导签署意见。

4办理时限为5天。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1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的

行为;

2地方、部门、单位领导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3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4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情况;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5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6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7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8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9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0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

11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2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13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14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15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处

立案岗位:张爱民、陈云青、林煜

调查岗位:政策法规处及各有关专业处统计执法人员

复核岗位:张爱民、陈云青、林煜

合法性把关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把关岗位:黄壮志

决定机关:市统计局

决定岗位:林岑、王永明

2、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合法性把关岗位签发意见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2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3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或现场记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制作调查报告,填写《处理意见初审表》,拟提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初审处理意见,经合法性把关岗位签发意见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5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将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初审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调查取证材料整理后移送复核岗位审查。

(3)复核岗位职责:

1审查调查过程的合法性;

2审查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对手续不全、材料不齐的退回调查岗位补充调查;

3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即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审查陈述、申辩材料,提出陈述申辩情况审查意见;

5填写《处理意见审批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并移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核;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决定岗位签名;

7跟踪与了解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对拒绝交纳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并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办理结案手续,并立卷归档;

(4)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1审查案件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

2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立案岗位、调查岗位、复核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需要听证案件审查: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立案岗位、调查岗位、复核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5)决定岗位职责:

1签署是否立案意见;

2签署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3重大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管领导或分管执法机构的局领导签发;

4交复核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确认职权分解

1、行政确认项目名称:(共1项)(此项目为报备性质,不设审查和决定岗位。)

统计登记证核发、统计变更和统计注销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处办证中心

受理岗位:张爱民、陈云青、林煜

2、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填写《缺件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所要补齐的资料;

3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标准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录入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核对无误后打印证件;

4发给《统计登记证》或《统计登记证》的注销证明;

5办理时限为即刻办结(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标准的)。

(四)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统计监督检查

1、机构及岗位设置:

实施机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综合处及有关专业处

2、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强化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和临时监督检查计划。

(2)抓好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3)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适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及时下达《统计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5)开展统计工作巡查。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和组织形式;下发巡查工作通知书,检查巡查对象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制度和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反馈巡查工作情况,提交巡查工作报告,下达巡查意见书,督促整改情况的落实。

(6)开展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对工业、贸易、固定资产投资、农村、劳动工资等重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执法检查。下达《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对象及检查的主要统计指标,检查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制度及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反馈检查情况;发出《整改建议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7)检查工作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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